对法律手段干预家庭暴力的思考
2008-10-07 16:37:13 作者: 张芙蓉 来源: 权益部 浏览次数: 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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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法律手段是对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的最有效的打击方式和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的最后途径,但是,在法律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却存在许多不足:
一、相关法律立法的空白 1、我国至今没有颁布专项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现在各地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规定的内容不统一、地域效力范围有限、各地防治家庭暴力的力度也不相同,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 2、现有法律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下狭隘。《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身体的暴力以及由身体的暴力所产生的精神暴力,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对心理上造成的伤害作出补偿。 3、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赔偿只能在离婚后而不能在婚姻期间,意味着受害人只有离婚才能得到法律规定的赔偿。 4、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责任,虽然刑事法律并没有将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外,但在实际上很难追究使用暴力者的刑事责任。例如,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使得其在心理和身体上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法院仍然认为这种滥用暴力的行为不是经常性,和持续性的,不符合刑法中对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不存在暴力犯罪行为。刑法中没有提供和家庭暴力相关的条款,这样就不能提供对家庭暴力定罪的标准。为了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必须及时叫来警察和得到法庭的验伤报告,这样,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证明为故意伤害。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依然还有一些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不够积极。他们在接到这种案件时,要么推诿,要么当作“家务纠纷”来处理,仅进行少量言语的劝导、批评,不进行任何记录,也不能提供书面的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没有对暴力实施者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暴力再次发生。这就导致了受害的女性不能得到及时的帮助,甚至都没有机会获得证据,施暴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一些法官也把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纠纷,对暴力行为明显、伤害程度严重甚至在有公安机关出警、有案情记录的证据的情况下,对家庭暴力行为不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即便是认定为家庭暴力,也强调从轻处罚暴力实施者,不支持女性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尤其是对“以暴施暴”导致女性受害人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执法者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和家庭暴力的关注和敏感,各地法院对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犯罪量刑偏差较大,使得女性伤害人得不到公正的法律判决。如刘女士在结婚期间经常遭受丈夫的暴力。由于受伤她已经16次入院,造成她两处肋骨断裂,视力下降,头昏眼花以及震荡。法官认为20年婚姻生活中有10次伤害不构成伤害犯罪。 法官还认为每次暴力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是由于妻子没有服从丈夫,激怒引起。有时受害者已被打的青一块紫一块,但法院仍不受理。因为它还没达到法律中轻伤的标准。许多案件中法院拒绝受理因为伤害是非连续的而且持续时间不够长。 3、有关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难的问题。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女性受害人遭受暴力的证据普遍获取较难。很多妇女受伤后,没有保存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等证据,没有及时申请伤情鉴定,导致认定家庭暴力是证据不足。
三、对策思考 1、呼吁推动尽快制定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体系。 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的法律也很广泛,有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还有《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责任形式也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我们不可能对所有涉及到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订,需要制定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单项的、综合性的、专门性的法律,与现有的其他法律规定相配套主要是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配套,建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形成与我国签署的有关人权国际公约相呼应的整体。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确定政府反对家庭暴力的机构及其职责,对政府各相关机构的职责予以明晰。规定民事救助措施和刑事处置程序和措施,重点是预防和制止规定,完善法律责任机制,建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并存的综合性责任制度,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 2、通过立法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以及具体的方法、步骤、程序等具体操作措施,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赋予警察强制逮捕权,无需受害人的请求,警察可主动介入,尤其要明确警察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措施,因为警察对于那些大量存在、频繁发生、尚不构成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行为如何处罚是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效能作用发挥的关键。规定具体的对施暴者的教育、惩戒措施,给受害人提供的援助措施,对警察的执法责任也作出相应规定,对推诿、敷衍、拒不出警,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程序方面,明确到达现场之后的具体操作规则,如:询问当事人、证人,现场物证的提取,对受害妇女和儿童的危险评估,护送受害人到医院或庇护所,告知受害人的权利和转介信息等。 3、完善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立法,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设立民事保护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警察,政府的反家庭暴力机构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保护内容有:禁止继续施暴;被申请人离开住所;不得与申请人联络、恐吓、威胁、骚扰,被申请人承担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申请人生活费;由申请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支付申请人的家庭暴力伤害医疗费等。若施暴者违反了保护令,赋予警察不需要其他手续可迳行逮捕的权利,有效地保护受害人。 在刑事方面,增设家庭暴力罪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强制公诉制度,构成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机制,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4、对法官进行家庭暴力和社会性别的培训,改变对家庭暴力的偏见和忽视,强调法院对家庭暴力证据调查的积极干预,增强对法官的训练,消除对家庭暴力的主观的误解,用足现有的法律,以达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及时性和公平性的目的。 5、将性别平等理论、社会性别观念引入学校课程和社会教育,倡导性别平等,从根源上消除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机制。 6、建立反家暴的社区支持网络,动员社区资源,强调各机构的积极合作。包括: (1)辖区各种机构。包括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机构、妇联组织等,积极介入家庭暴力,建立反家暴的良好的社会支持环境。 (2)民间NGO公益组织,如庇护所、援助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为受害妇女提供临时居住、心理辅导、咨询等服务。 (2)医疗服务机构,培训医生如何接待受虐妇女、如何确认家庭暴力伤害和报警,如何保存证据。 (3)司法机关、警察和社区合作,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犯罪,对施暴者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4)各类研究机构,如心理学协会、律师协会、精神病研究会、妇女研究机构,对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防范、控制、受害人和施暴者的表现、特征等进行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生物学、女性主义等多维视角的研究,提供反对家庭暴力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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