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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2008-05-11 11:25:33  作者:寿继国  来源:《教育与职业》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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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农村,女性,受教育权

        我国作为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人口大国,对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程度,不仅标志着社会的进步,而且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①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农村女性教育和受教育权的问题,并采取了多种措施确保农村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由于受社会、经济、宗教、性别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遭受侵害的情况还很严重。本文拟从分析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入手,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途径。

        一、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

        1.我国对女性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类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权利。我国现阶段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入学就读权、教育平等权、终身教育权、接受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权、教育评价结果获得权等权利。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女性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受教育权都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 年发展规划》等一系列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2.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由于我国政府对女性受教育权的高度重视,我国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变。一方面,“我国累计扫盲人数为1.57 亿,其中妇女1.1 亿,占63% ,使女性文盲在全体女性中所占的比例从1949 年的90% 下降到1993 年32% ”②。另一方面是努力提高女性在校比例。从整体上来说,中国女性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但是,就农村女性而言,由于受社会、经济、宗教、性别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其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与男性及城镇女性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农村女性文化程度偏低,文盲率高。据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 年,女性文盲率为13.6% ,比男性高9.6 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女性文盲、半文盲人口为7904 万人,其中90% 是农村女性。从年龄结构上看,我国农村女性年龄越大,文化程度越低,文盲率越高。第二,农村女性儿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1997 年,全国未入小学的学龄女童是75.87 万,辍学女童59.54 万,其中90% 是农村女童。而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其直接结果就是这些地区女性文盲的大量增加。第三,农村女性在校比例偏低。历次人口普查表明,我国总人口的性别结构基本稳定在51.5∶48.5,按照理想的分布,各级各类学校的男女在校学生比例也应与性别结构相近。但实际情况是,除小学文化程度的男女生比例较为接近外,其他各种文化程度中,女生所占的比例都低于男生,而且层次越高,在校女生数占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越少。如果不算城镇女性,来自农村的女性在校比例就更低了。第四,农村女性在义务教育领域,未能享受均等的教育条件。一方面,农村的办学条件总体上远不如城市。另一方面,城乡之间师资力量相差较大,从数量上看,城市教师严重超编,农村教师严重缺编。从质量上看,城乡师资力量也存在较大差异。第五,农村女性所享有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存有较大的性别和城乡差异。绝大多数农村女性所享受的教育基本上是“终结性”的一次性教育,他们在中小学辍学后或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后,或直接参加农业生产,或外出务工,很少有机会再接受专业性教育及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即使有,与男性及城镇女性相比也存有较大的性别和城乡差异。

        二、制约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实现的因素分析

        农村女性受教育权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有其复杂的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文化因素。虽然男女平等写进了宪法,妇女的受教育权有了宪法保护,但长久沉积的“男尊女卑”思想观念,在农村地区仍有很大市场,尤其在落后地区,这种腐朽思想表现得更加突出。同样处在穷困地区,女孩的入学率低于男孩,辍学率却高于男孩。此外,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因素也有碍于民族教育的普及。由于历史的惯性作用,直到今天,宗教教育对信奉宗教的少数民族仍有很大的吸引力。如回民聚居区,教民们很注重教规戒律,认为男女同校,违反教规。另外一些旧习俗,如“娃娃婚”,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女性受教育的机会。
        2.家庭经济因素。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有3500万的贫困人口,他们的生存条件很差,甚至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加之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严重制约了女童与男童一样接受教育。经济因素从负面影响了家长对女童受教育的决策,当有些家庭的贫穷程度难以维持子女正常学习开支时,女性儿童就不得不被迫首先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此时,家庭经济条件就成了影响农村女性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因素。
        3.教育内部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学校教育普遍存在着单纯追求升学率、教育内容脱离实际的问题。由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学生不可能全部升学,结果是大部分学生在小学、初中或高中毕业时就得返乡。在学校他们又没学到实用技术,家长和学生看不到上学的直接效益,致使大多数学生失去了上学的兴趣,感到升学无望而辍学,这其中主要是农村女性。
        4.财政等政策在教育上的失衡。首先,我国每年的教育经费投入占当年G D P 的比例较低,世界各国的平均水平为4% ,而我国一直徘徊在2.5% 左右。其次,国家教育资源城乡分配上严重不公。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城市人口的教育需要被优先满足。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使千百万农村少年儿童处在教育资源非常匮乏的环境中,造成农村教育设施落后,学校分布不合理,入学机会短缺,农村女性儿童是其中最直接、最严重的受害者。
        5.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和不公。第一,在女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款中,措施与惩处条款乏力。法律规定不明确,条款缺乏操作性。第二,女童受教育的法律条款仍有盲点,大龄女童问题凸现。目前,失学儿童分布在6~18 岁的儿童中。由于学校教育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大龄儿童难以在“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的资助下入读小学一年级。另外,我国扫盲对象为15~45 岁的青壮年,不包括12~14 岁的失辍学儿童。加之,大龄女童辍学率很高。这些女孩子成为教育的盲区,成为本世纪中国文盲大军的主体。

        三、农村女性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规中,法律规定的内容大部分比较原则、抽象,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条例、规章和具体贯彻措施,特别是操作性条款不明确,处理和制裁性要求不具体,以至于在执法时找不到合适的条款,致使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因此,一方面应从宪法层面予以立制与规范,即在宪法层面上确定国家和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提高立法技术,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条款,将教育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真正、充分实现。
        2.加强司法保障。目前,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司法保障。首先,农村女性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赋予的权利,“现行宪法并未明确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司法效力,人民法院不受理违宪案件。”③其次,是行政主体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以至于有时出现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却状告无门的情况。再次,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缺乏处理这类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定,致使有关农村女性的教育侵权案件不得不借助于其他诉讼程序来处理,结果是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因此,建议加强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一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设立宪法法庭,专门受理违宪案件。二是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将侵犯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明确列入其中。
        3.加强对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1)增加农村教育投入。目前,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自身的经济条件,而城乡间的巨大差异以及占有教育资源上的不均衡越发加剧了她们的劣势。当前,应当强化政府主体地位,明确国家对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义务,“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④杜绝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合理有效地配置教育资源,消除因经济原因引起的地区和性别教育差异。(2)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即根据转移支付的公平原则,加大对落后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实现教育水平均等化。为农村女性接受教育提供合适的物质条件和外部环境。(3)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惩罚力度。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已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女性尤其是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因此,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惩罚力度,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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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周济.确保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全面提高女性文化素质[N ].中国妇女报,2005-3-3.
②马玉珍.现代化进程中妇女的地位变迁[J].思想战线,2004,(3).
③张黎.试论农民的受教育权及其保障[J].湖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问题学习读本[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6.

责任编辑:ca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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